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24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某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长江南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县城乡更新局),住所地沈阳市某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县城乡更新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县城乡更新局)已将申请人某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纳入政府化债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124执22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