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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24民初3742号 原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某市某街103号。 被告:某市政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市某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某市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市政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