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24民初3742号
原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某市某街103号。
被告:某市政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市某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某市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市政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