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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G235国道义乌(上佛路-金东区界)段工程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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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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