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03民初888号
原告:广安鑫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八一桥路51号电商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55776339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渝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中兴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07887532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安鑫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广安鑫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鑫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