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1988号
原告:重庆宏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盛德路88号8-5号楼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U284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特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八一桥路51号电商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5577633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四川海特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海特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特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8.9元,减半交纳349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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