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8民初1507号
原告:齐某,男,住山西省娄烦县。
被告: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陈某2,男,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齐某与被告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齐某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