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邦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特474号 申请人:南京邦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80478575,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32号西特区E幢404-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2KWB9J,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邦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邦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12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南京邦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吊篮租赁费用34650元;2、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邦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282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