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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大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1民初8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