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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4162号 原告:柳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柳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1元,由原告柳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