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4162号
原告:柳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柳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1元,由原告柳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