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34号
申请人: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561570433C。
法定代表人:苏桥。
被申请人: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3113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4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广西省柳州市X地块【权证号:桂(X)柳州市不动产权第X号】提供担保。2023年02月2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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