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

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34号 申请人: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561570433C。 法定代表人:苏桥。 被申请人: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9803113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4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广西省柳州市X地块【权证号:桂(X)柳州市不动产权第X号】提供担保。2023年02月2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中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