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6368号
原告: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兴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苏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解放北路132号。
法人代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农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后,2022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43元,减半收取17421.5元,由原告柳州桂桥缆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