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弘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西诚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盛弘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01民初6398号 原告:湘西诚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大道10号第十层(1013、1016、1017、1018、1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盛弘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林路158号2栋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杨某某,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湘西诚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盛弘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湘西诚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湘西诚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