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金辖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瑞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瑞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金东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出卖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出卖人住所地在金东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