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396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1.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