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23民初3209号
原告: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二牛所口村。
负责人:王洪岩,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该镇副镇长。
被告:辽宁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西关乡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赵华章,该公司经理。
原告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辽宁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娇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瑞熙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