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305执1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石子巷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355285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翻石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J47B3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305民初10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84981.56元及息,并由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282.5元,执行费13249.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部分存款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账户最早于2026年8月18日期限届满)。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5年12月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其在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305执1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