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民初1137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花园二村7幢2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UC3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21900091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