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江北区曙光汽车修理厂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友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曙光汽车修理厂。
原审被告:曾洪。
原审被告:戴光富。
上诉人肖友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要求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出租房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