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21900091C。
法定代表人:黄金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总经理。
上诉人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8民初24101号民事裁定,驳回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因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委会对被上诉人的选聘决定违法,故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委会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不具约束力。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上诉人起诉称,其于2017年7月5日与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上诉人系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4栋17楼至19楼部分房号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共计3551.24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费28409.92元。而上诉人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拖欠其物业服务费681838.08元。现被上诉人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750021.08元。
另查明,案外人牟庆福起诉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渝0108民初9408号民事判决,判决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委会于2017年3月16日公示的该小区业主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予以撤销。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渝05民终40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外人陶川起诉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委会及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渝0108民初92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陶川的诉讼请求。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前述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选择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该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选聘被上诉人作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虽然被撤销,但其依据该决定与作为善意相对人的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仍然有效。故上诉人称重庆浪高会展国际广场小区业委会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不具约束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