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财保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赵庄镇郑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省澄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与民经一路十字湖北大厦2号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6月19日作出(2024)陕0525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049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澄城县忆通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049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