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1598号
原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娟。
被告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与民经一路十字湖北大厦2号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盛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31元减半收取计11265.5、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265.5元,由原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奚俊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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