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22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宋真真,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雁塔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盛俊伟,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25272.33元的资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陕西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保单,担保额225272.33元。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陕0113民初12804号
民事裁定书。现陕西金骏斗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25272.33元的资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