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4607号
原告李武臣,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伟,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蒙县阜新镇巴斯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QEP3R5H。
法定代表人:刘大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交投公路科技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闸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MA0XTKWR4T。
法定代表人:吴永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军,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李武臣与被告辽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分公司、辽宁交投公路科技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鲁雪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