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537号
原告: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8号1703室-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601-07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建数创(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