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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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3民初6518号 原告:商丘某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3日,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商丘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公司、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仍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