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22民初865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北关区兴安北路150号院2号楼2单元1804号。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郭乡文化大道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9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17247111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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