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花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维傲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花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8372号 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都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