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8372号
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合肥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都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