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319号
原告: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3202284U),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1号603。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5204959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府花园25A号。
法定代表人:常学圣,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2022年7月19日,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