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92民初1238号
原告: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3202284U),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号603。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智、韩雪,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DDJRB94),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3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路公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集,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城公司)与被告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智、韩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江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恒江公司支付工程款855896.65元及拖欠工程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分别以票面金额679558.54元、176338.11元为基数,尾号为8365的汇票起息日为2022年1月15日,尾号为2378的汇票起息日为2022年7月15日);二、请求确认双城公司对涉案工程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由恒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城公司与恒江公司于2020年签订《威海恒大悦澜庭香港路高压电揽抢修工程施工合同》、《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临电迁移工程施工合同》、《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临电高压新接入点引入及箱变拆除调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城公司承包恒江公司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相关项目施工,其中《威海恒大悦澜庭香港路高压电揽抢修工程施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金额为19267.5元,2021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双城公司赶工奖81547.02元,双方协商确定的造价101174.52元。《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临电迁移工程施工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金额为280471.99元,双方协商确定造价272137.73元。《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临电高压新接入点引入及箱变拆除调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554113.25元,双方协商确定的造价为539704.04元。双城公司已按合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恒大公司已投入使用,但尚欠工程款未付。针对欠付工程款,恒大公司先后向双城公司出具了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均未能实现承兑,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恒江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城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凭资质从事送变配电设备工程、土木工程、消防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变配电设备、电器元件、电线电缆的销售;售电服务;电力设施技术研发等。
2020年,双城公司与恒江公司签订《威海恒大悦澜庭香港路高压电揽抢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城公司承建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西珠海路北威海××项目高压电缆抢修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香港路高压电缆抢修工程,包含电缆接线、调试及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等。合同总价为19267.50元,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恒江公司支付双城公司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施工队伍进场后再付总价款的20%,施工完成后验收前支付总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送电后双城公司需向恒江公司提供相应有效的调试报告,并可向恒江公司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2个月内恒江公司累计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款的97%,其结算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待其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一次性免息付清。合同后附工程结算金额为19267.5元。2021年5月10日,双方针对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双城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达到恒江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恒江公司同意支付双城公司赶工奖,数额为81547.02元,随当期应付工程款一次支付给双城公司。
2020年6月26日,双城公司与恒江公司签订《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临电迁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双城公司承建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西珠海路北威海××项目临电迁移工程,施工内容为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13#楼南侧临电迁移,包含箱变迁移、高压柜迁移、电缆敷射、管沟挖填、设置电缆井、相关调试试验、垃圾清运、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等。开工日期以恒江公司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为15个日历天,合同总价为280471.99元。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恒江公司支付双城公司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竣工,通过供电局验收合格且双城公司提交合格完整的竣工资料,双方确认并办理完毕结算,付款及转扣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恒江公司支付双城公司至工程结算款的97%。余款3%即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恒江公司代扣代付维修费用的,恒江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双城公司。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后双城公司向恒江公司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该合同后附清单报价表,记载工程总造价为280471.99元。
2020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临电高压新接入点引入及箱变拆除调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城公司承建悦澜庭项目临电高压新接入点引入及箱变拆除调整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箱变拆除、箱变迁移、环网柜安装、电缆敷设、电缆沟挖填、设置电缆井等相关土建工程,及相关调试试验、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等。开工日期以恒江公司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为7个日历天,不含冬歇期。合同总价为554113.25元,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恒江公司给付双城公司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施工队伍进场后再付总价款的20%,施工完成后验收前再付总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且送电后双城公司需向恒江公司提供相应有效的调试报告,并可向恒江公司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两个月内恒江公司累计支付至该工程结算款的97%,其结算造价的3%作为质保金待其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一次性免息付清。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后双城公司向恒江公司办理工程移交之日起算。报价书记载工程造价合计554113.25元。
合同签订后,双城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恒江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双城公司支付涉案部分工程款,但到期未能承兑。为证明上述事实,双城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20年7月4日、2020年9月24日形成的《工程竣工移交书》两份,分别为:(1)威海-凤林恒大房地产箱变移位工程(威海恒大悦澜庭项目临电迁移工程),建设单位为恒江公司,施工单位为双城公司,工程验收时间为2020年7月3日、移交时间为2020年7月4日,移交内容说明为:悦澜庭项目临电迁移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已施工完毕,现对其进行移交。本工程已于2020年7月3日通过了国网威海供电公司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于2020年7月4日由双城公司移交恒江公司。验收意见为:已完成施工并经威海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送电。(2)威海-凤林恒大房地产箱变移位工程(第二次),工程竣工及移交时间均为2020年9月23日,本工程已于2020年9月23日按合同完成所有施工,通过威海供电公司的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2020年9月23日送电完成,现于2020年9月24日由双城公司移交给恒江公司。验收意见为已完成施工并经威海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送电。两份移交书施工单位处有双城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建设单位处亦有相关负责人签字。
2、恒江公司给双城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为:(1)尾号为8365的汇票一份,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江公司,票据金额为679558.54元,出票人承诺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1月15日。(2)尾号为2378的汇票一份,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到期日为2022年7月14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江公司,票据金额为176338.11元,出票人承诺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1年7月14日。
3、公证书一份,证明2022年7月28日,经公证人员现场操作,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查询上述两汇票信息,显示:尾号为8365的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尾号为2378的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14日,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庭审中,双城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其与恒江公司之间再无其他业务关系,且本次诉讼主张的工程款不含质保金。针对涉案两张汇票,双城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行使相关票据权利。
以上事实,有双城公司与恒江公司签订的多份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竣工移交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公证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城公司与恒江公司签订的多份涉恒大悦澜庭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依法予以认定,双方均应信守履行。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双城公司为证明其工程款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恒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现双城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恒江公司理应按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相应工程款。根据恒江公司向双城公司出具的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共计为855896.65元,应视为上述款项具备付款条件、恒江公司同意支付对应数额的工程款。因上述汇票到期后双城公司无法实现票据权利,恒江公司亦未能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双城公司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要求恒江公司支付相应数额的款项并自票据到期后主张相关资金占用费(利息),但在本案判决之后不得再主张相关票据权利。
《民法典》同时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城公司仅有权就主张的工程款部分对其承建的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双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恒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855896.65元;
二、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本金679558.54元,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金176338.11元,自2022年7月1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在工程款855896.6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9元,由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