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威海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2)鲁1002诉前调确24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