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清镇市金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2550号
原告:清镇市金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粮油批发市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81MA6FG84P0W。
经营者:***,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付友,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镇市威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3676E。
法定代表人:顾**,董事长。
被告:潘水长,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清镇市金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水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清镇市金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镇市金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清镇市金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郑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