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620号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惠水县长田乡长田村。
法定代表人:黄泽龙。
委托代理人:代先权,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爽,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顾苏林。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未违反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海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羽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