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民初1153号
原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湖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顾苏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容,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街道街上。
负责人:吴明学。
原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免、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龙炳书
审 判 员 麻心月
人民陪审员 周 兴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