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50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刘**,主任。
申请人山东华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鲁0305诉前调500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山东华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华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