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和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39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51号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和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和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和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