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1981号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市某某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某某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05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武汉市某某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299420104132024000****)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某某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05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3元,由申请人武汉市某某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