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1313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溪头村(土名:某)。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朱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