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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1316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溪头村(土名:某)。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朱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