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财保176号
申请人: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QEP55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2179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16905.04元或者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6905.04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