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民初1148号
原告: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QEP55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2191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