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民初1148号之一
原告: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2179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16905.04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