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3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瑞阳路南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