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捷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新捷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崇左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421民初397号 原告:广西新捷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2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21342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崇左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空港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D6NYO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19号恒大国际中心工期D座6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703767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新捷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捷能公司)诉被告广西崇左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房开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恒大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捷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恒胜房开公司、南宁恒大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捷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恒胜房开公司、南宁恒大集团连带***能公司支付工程款678550.35元及利息(利息以678550.35为基数,自新捷能公司起诉之日开始,按同期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计算,实际计算至支付工程款完结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新捷能公司(乙方)与恒胜房开公司(甲方)签订《***大世纪梦幻城项目前空港大道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能公司承包位于扶绥县空港大道“***大世纪梦幻城项目空港大道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内容:***大***大世纪梦幻城项大道发光字制作安装,包含支架、基础、配电箱等;承包范围:***大***大世纪梦幻城项目空港大道发光字制作安装,包括发光字深化设计、施工(含其他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配套辅助设施施工)调试、验收、通电以及移交等;进场开工日期2020年9月25日,工作期限为10个日历天;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固定总价615635元;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按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上报甲方(每月限报一次),经甲方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含签证)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须扣除已支付的20%工程备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亮灯运行10个日历天后,在15个日历天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10个日历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无息**等等。合同签订后,新捷能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开工建设,2021年1月14日完工并通过验收。恒胜房开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署竣工验收表,并确认新捷能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新捷能公司已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但恒胜房开公司拖延出具结算文件。根据双方验收确认,恒胜房开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678550.35元支付工程款,截至目前,恒胜房开公司尚有工程款678550.35元未支付。南宁恒大集团虽只持恒胜房开公司70%的股权,但其参与宣传与开发,应承担连带责任。 恒胜房开公司书面辩称:本案工程仅办竣工验收等手续,尚未进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造价615635元,支付进度款80%即492508元,扣减质保金18469.05元后,应付工程款为474038.95元。2021年8月17日,新捷能公司领取恒胜房开公司号码为23186110000122021081700170165的商业汇票,金额为575447.42元,兑现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该汇票金额包括支付另一工程的工程款101408.47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0日,新捷能公司(乙方)与恒胜房开公司(甲方)签订《***大世纪梦幻城项目前空港大道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恒胜房开公司将位于扶绥县空港大道的“***大世纪梦幻城”项目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新捷能公司进行施工,承包范围:***大世纪梦幻城项目空港大道发光字制作安装,包括发光字深化设计、施工(含其他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配套辅助设施施工)调试、验收、通电以及移交等;具体包含发光字(包括灯具专用电源变压器)采购及安装、灯光调试、系统调试、灯具的防雷接地、电线电缆的布管及穿线、灯具支架或预埋件的预留预埋等最终达到甲方要求的景观照明效果、使用要求及质量等所有必须做的内容;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工期为10个日历天;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合同固定总价615635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备料款;乙方按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上报甲方(每月限报一次),经甲方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含签证)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须扣除已支付的20%工程备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亮灯运行10个日历天后,在15个日历天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10个日历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无息**;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亮灯运行10天后15日内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式四份合格竣工资料及一式四份竣工结算书;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乙方自收到甲方的书面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甲方自乙方补充完善后15日内审核完毕;乙方逾期补充完善的,以甲方的审核意见为准;甲方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双方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乙方自收到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个日历天内,向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提交报价书,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在5个日历天内对提交的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乙方收到甲方的审核意见后2个日历天内共同审核完毕;乙方延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预算造价,甲方延期审核乙方的相应报价书的,视为乙方的相应报价书生效;**付款,以**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向承包方支付**付款违约金等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与义务。 合同签订后,新捷能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开工建设,2021年1月14日完工并通过验收。恒胜房开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署竣工验收表,并确认新捷能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新捷能公司已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但恒胜房开公司未出具结算文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恒胜房开公司增加额外的拆装整套字体工程,恒胜房开公司委托的监理公司人员在工程签证上签字确认,新捷能公司的报价已通过了恒胜房开公司的网络电脑平台审批,增加费用62915.35元。 2021年8月17日,新捷能公司领取了由恒胜房开公司开具号码为231861100001220210817000170165、金额为575447.42元、到期日期和承兑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的商业汇票。除本案的工程外,新捷能公司还与恒胜房开公司签有其他工程施工合同。 恒胜房开公司是南宁恒大集团开办的一人公司,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新捷能公司与恒胜房开公司签订的***大世纪梦幻城项目前空港大道发光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就新增工程达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新捷能公司已完成施工,相关工程已经过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恒胜房开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新捷能公司已依约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恒胜房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审核意见,构成违约。原合同约定的造价为固定总价包干,原合同涉及的工程造价,应以固定总价为准。原合同之外的新增工程,新捷能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报价,并通过了恒胜房开公司的审核,应按报价进行计算。新捷能公司在本案中总应得工程款678550.35元,扣除质保金3%即20356.5元后,应付658193.85元。本案中,新捷能公司领取恒胜房开公司575447.42元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视为其认可商业承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日期,现该汇票尚未到期,且无证据证明该汇票无法兑现,故对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以处理。如该商业汇票到期不能兑现的,新捷能公司可另案行使追索权。由于双方都承认除了本合同之外,还有其他债权债务,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金额和到期等情况,本院推定汇票为支付本案债务。扣减后,恒胜公司尚应支付82746.43元,并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新捷能公司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21年2月7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南宁恒大集团是恒胜房开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0%,新捷能公司主张南宁恒大集团与恒胜房开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和应承担连带责任,南宁恒大集团未举证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南宁恒大集团与恒胜房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崇左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新捷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746.43元及利息(利息以82746.43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恒大地产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中广西崇左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广西新捷能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26元,广西崇左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甘璧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