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2116号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临工路与昆明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渝,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世大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北路与南昌路交汇昆仑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徐德华,总经理。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世大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