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834号
原告:山西北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A排2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66348241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70113340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西北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北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北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北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16元,减半收取4358元,由原告山西北旭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