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8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与被告**家、金建忠、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1821号之一、(2020)鲁1502执保2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家、金建忠、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被告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家、金建忠、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的冻结、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