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08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福兴东路罗山段682号兰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王晓豪,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思联公馆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8846433G。
被告:***,男,198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被告:晋江市宏泰天弓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崇德路156号交警生活区A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7E255P。
被告:晋江智信公共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霞行新华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XYMN4T。
原告***与被告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宏泰天弓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晋江智信公共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