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东方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异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澜泊湾7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夏文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王郡山,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男,系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工。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方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李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竹,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7)鲁1302执4598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方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城置业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子瑜
人民陪审员  赵东欣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房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