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文,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陈爱华,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汪猛,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奎,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8846433G。
法定代表人:王佳雄,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爱华、汪猛、***、张奎、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逸民
人民陪审员 刘厚全
人民陪审员 金秀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贞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