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知民初192号
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创立药业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枣阳市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枣阳市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某某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